“買一贈一”到底該怎么開票和做賬?
作者:管理員 發表時間:2022-07-21 18:03:55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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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來說,買一贈一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在銷售大促時更是少不了的方式,企業對于這種行為的發票開具和賬務處理方法,會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界定是否符合視同銷售,要求企業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那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稅企之間的界定分歧呢?今天我們來把它理清楚。 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中,對于“買一贈一”中的送贈品行為究竟是屬于視同銷售,還是折扣銷售,稅務總局并未明文作出統一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因為有著不同的理解,隨之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種處理方式是,“買一贈一”屬于折扣銷售。比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買物贈物”方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并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于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 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另一種處理方式是,“買一贈一”行為屬于視同銷售。比如 
從上面的答復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在一定基礎上判定的關鍵字是這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的。 在稅務實際檢查的過程當中,也是通過查看企業的發票和賬務處理來界定具體的行為。企業想要體現“送一”不是無償贈送行為,需要在發票的開具和賬務處理上做到清清楚楚,避免稅務局認定你這種促銷行為屬于無償銷售,最終產生稅務爭議。 |